环保税来了,究竟影响几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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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要切实发挥法官员额制改革的定心石作用,还必须完善一系列配套措施。可以说,只要法官员额制能够稳妥推进、落实到位,就可以起到凝心聚力的定心石作用。
法官员额制改革,目的是推动建立以法官为中心、以服务审判工作为重心的法院人员配置模式。领导干部入额必须符合程序和标准,并同其他员额法官一样办案。例如,未能进入员额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如何调动,转岗分流如何稳妥推进?如何尽快补充审判辅助人员,堵好员额制实施后的办案力量缺口?领导干部入额办案后,其承担的党务、行政工作和会议任务如何科学减负?这些问题,都值得进一步探索总结、研究解决。对离职法官群体的调查访谈显示,压力大、待遇低、保障少、晋升通道狭窄、司法权责不清、职业尊荣感不足,都是促使法官用脚投票的主要因素。改革的生命力,在于以问题为导向,抓住不同阶段的关键矛盾,不断回应真问题,解决新问题。
会议提出,无论领导干部还是普通干警,无论老同志还是年轻同志,只要符合条件,经过严格遴选,都可以成为员额法官,防止简单地按照级别、票数、考分入额。单靠一纸禁令,也留不住人心。这种指导方 针应特别说明在这种形势下整个经济的各方面之间的相互关系。
德国作为典型的社会市场经济国家,半个 多世纪以来,其经济在慢与精中突出强 调了稳定与增长的关系,这一点不得不归功于其《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联邦政府决定在经济衰退时的补助性支出和超计划支出时必须同时向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说明等。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美国出现了 滞胀 现象,失业率和通货膨胀率均上升至两位数。改革开放以来,在出口、投资、消费三驾马车的长期驱 动下,高速增长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最重要的标签之一。
换言之,政府对国民经济的调控是有限调控,这里的有限表明调控时对度的把握的重要性。因此,经济参数和经济杠杆的合理与有效利用是宏观调控中的常态, 利率、汇率、税率等诸多经济杠杆的数值变化体现的是调控目标和意图,由企业和消费者自由选择和自主决定其经济活动。
不难想见,依法调控必将成为我国未来宏观调控的基本常态,需要充分发挥法律对宏观调控行为的规范、 指引、教育、保障和约束作用。对已入选南京市321计划的人才而言,首次购买 自住商品住房即视同南京户籍,这无疑使本不具有购房资格的人通过政策微调进入了当地住房消费市场,因此也就难逃放松限购标准之嫌疑。如银行同业协会发布公告,对长期欠债不还的客户予以制裁,限制其贷款资格与信用能力等。【原编者按】2015年8月24日,周一早盘,全球股市遭遇"黑色星期一" ,亚太股指全线下跌。
由于地方政府和产业部门有足够的动力在宏观调控的实施过程中对抗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决策,因此采取一致 行动应作为宏观调控实施中的一项重要原则,避免地方政府和产业部门为获取最佳发展空间而逆向选择。只有合理选择调控目标、调控工具和 调控时机,对症下药,才能正确引导和调控市场,不断促进经济总量的平衡和经济结构的优化,保持国民经济健康、稳定、协调发展。依法调控经济的基本原则 依法调控经济必须遵循宏观调控的基本原则,这是宏观调控立法所确立的宏观调控活动的 基本准则,同时反映了各项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的 指导思想和基本精神。宏观调控的责任落实 宏观调控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是宏观调控立法中争论较大的一个问题,而这一问题直接和宏观调控的法律责任关联在一起。
然而问题在于,这种约束力却没有相应的法律责任作保障。由于宏观调控涉及的经济利益是全局性的、总和单位的利益,因此对经济效率 的判断不能仅局限于市场上的个别主体利益,相反应立足于社会整体利益。
(五)协调原则 经济活动的政策控制和法 律控制是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系统控制的一种体现。另外,该法还规定了一条宏观调控实施中的重要原则, 即一致行动原则。
为此,政府调控不得冲击和削弱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相反应当促进和保护市场机制的调节功能。因此,对政府宏观调控行为的程序设计和保障在宏观调控立法中至关重要,而且完全具有可行性,包含《中国人民银行法》、《价格法》在内的巳有立法巳经为其提供了一定立法经验。诉讼是公力救济的重要形式,基于原告的起诉行为或公诉机关的公诉行 为,司法机关按照法定的诉讼程序,通过对相关行为和事实进行判断、认定、追究和归结,对不遵循法律指引的行为给予否定性评价并责成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或者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予以维持和确认。进入专题: 宏观调控 依法治国 依法调控经济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宏观调控的主要任务是保持经济总量平衡,促进重大经济结构协调和生产力布局优化,减缓经济周期波动影响,防范区域性、 系统性风险,稳定市场预期,实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宏观调控程序涉及诸多环节。
该法于1967年6 月8日由当时的联邦德国议会通过,颁行于同年 6月14日,是一部为巩固和保障德国社会市场经济体制的有效运作而制定的经济法律。坚持并弘扬依法调控经济的理念,不但有利于实现国家宏观调控行为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而且有利于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其中,政策控制即依靠经济政策管理经济,是我国经济转型中经济管理体系的特色之一。依法调控经济是新时期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宏观调控的程序保障 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宏观调控涉及面广,体系庞大,调控措施和种类繁多,事关整个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简言之,政府原则上不介入经济运行,其干预经 济运行的每一次行为都应得到法律的明确认可,由此形成的法律就构成实质意义上的宏观调控法。
(三)机构责任与个人责任 从现有的宏观调控立法来看,有时法律过于强调个人责任而忽视机构责任,有时则刚好相反。这些措施以民生需求为导向,以培育新兴消费热点、改善和优化消费环境为目标,突出加大政府的扶持力度。同时,因为宏观调控涉及的调控部门众多,所以在行政效率的判断方面,应该注意综合所有参与调控的部门及其成本控制。该法第3条规定: 发生危及 第1条规定的各项目的之一的情况时,联邦政府应即制定指导方针,使各级地方政府、各同业公 会以及企业联合会采取同时互相配合的行动(一致行动)以达到第1条规定的目的。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依法治国升级版 方案,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落实做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一步呼应了上述内容。地方人才政策能否突破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的限制,能否使所引进人才通过购房补贴形式获得特殊优惠待遇,地方政策的制定和推出有无合法性边界,这样的问题直接拷问着南京市政府这次经济新政的政策逻辑。
美国在不同时期出台了不同的宏观调控法,?充分就业与平衡增长法》就是其中的一例典型。经数次调整,1997年宏观调控八大 目标确定为经济增长率、固定资产投资、价格、财政收支差额、货币发行量、外贸进出口总额、人口自然增长率和城镇登记失业率。
2012年江苏省南京市政府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拉动消费的若干意见》,其中有关积极支持人才住房消费的举措社会反响强烈。笔者认为,在宏观调控法定程序制度建构方面,需要着力把握好一致行动原则。
宏观调控是否讲求效率,既要看调控成本控制是否合理,调控工具选择是否得当,也要看 调控效果是否明显和到位,调控部门配合是否顺畅。笔者认为, 在我国,宏观调控应当坚持以下五大原则: (一)合理原则 宏观调控的目标表现为五个方面,即稳定物价、充分就业、经济增长、国际收支平衡和保护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二)间接原则 宏观调控的实质是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这既需要有效克服市 场失灵,也需要注意克服政府失灵。1998年以后,这八个目标的体系被称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的主要预期目标。
当然,机构责任不仅包括经济责任,还应当包括政治责任。一种观点认为,尽管宏观经济形势具有复杂性和灵活性的特征,但宏观调控行为的运行依然可通过法律来制度化,而且由于法律手段 具有的普遍性、稳定性等特征,决定了其较之于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处于明显的优越地位。
法律在授予政府权力的同时,必须明确权力行使的程序,并创设监督和约束权力的制度。在公告后阶段的程序主要有宏观调控行为的生效、补正、撤销、变更与废止程序、信息反馈、 检查总结程序等。
目前,各项宏观调控立法并未就宏观调控的法定原则作出系统规定,这并不利于宏观调控法治化目标的实现。在此背景下,美国国会于1978年通过了《充分就业与平衡增长法》,作为其《1946年就业法》的修正和补充,并明确立法的直接目的在于实现充分就业,进而保障经济的平衡增长。